综述
详细解读中国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7日(或政策讲解材料中提及的”7月7日政策讲解”)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系列新规,特别是针对出口业务的申报要求。新规旨在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合规性,并明确了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的责任。同时,文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享受时点。
主要主题与重要观点
1. 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的重申与细化
新政策明确重申了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义务,强调”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六条)。具体而言:
- 自营出口:企业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
- 委托出口:企业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
除了将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这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2. 实际委托出口方穿透申报要求
这是新规的核心变化之一,旨在解决以往通过报关行、货代或境外主体规避所得税的问题。
- 明确定义:”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七条)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
- 代理出口企业的责任:以代理(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七条)。
- 未准确报送的后果:如果代理出口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将”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七条)。这意味着报关行、货代公司等若被填报为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其将承担所得税缴纳责任。
- 多层代理的穿透:即使存在多层代理关系,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如案例2中的C公司)也有义务填报最终的”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政策解读,案例2)。
3.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
为配合新政的实施,申报表进行了多项优化和完善:
- 增加附报事项: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了”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
- 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
- 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了”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明细项目,供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 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
-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要求纳税人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明确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4.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享受时点提前
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新规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政策解读)。此前,该政策通常在汇缴环节享受。选择不在预缴环节享受的,仍可在汇缴环节享受。
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摊计算方法的调整
新规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此调整有助于解决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下的税款分摊问题,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政策解读)。
6. 新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八条)。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责任与义务(针对不同主体)
实际出口货主(生产销售单位)
- 如实申报销售收入:需要按照规则如实申报销售收入。
- 原有规避方式失效:以往通过报关行、货代或境外主体规避所得税的方式将失效。
- 建立出口台账:以备盘点及后续核查。
- 补报风险:一旦要求补报1-10月份数据,可能造成巨大风险和成本。
- 平台全托管类型:需尽快整理数据进行补充申报。
代理出口公司(1039代理、外综服代理)
- 按实际生产销售主体填报:必须按照实际生产销售主体、报关单号、报关金额以及该票出口取得的代理出口服务费进行填报。
- 梳理全年代理订单:根据填报规则填报相关资料。
- 建立出口台账:记录代理出口金额、代理服务费金额。
- 明确委托责任:符合代理流程合规性,并重新拟定代理条款以规避风险。
- 通知生产销售单位:告知相关申报数据,配合后续税务申报。
- 定期核对:对外汇收结汇、代理出口报关金额、服务费收费金额进行核对校验,确保收入真实和申报一致。
报关行
- 填报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填报实际生产销售单位、报关单号、报关金额及相应的报关服务费。
- 穿透确认委托关系:基于电子委托和委托合同,进行穿透确认。
- 建立出口台账:按新规要求,明确生产销售单位和委托单位。
- 明确委托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明确造成所得税风险。
- 收入申报对应。
- 建立信息化报送渠道。
应对方案
针对生产销售单位
- 查漏补缺:
- 梳理收入来源及出口流程,识别未在过往正常申报范围的收入,并补充申报。
- 建立出口台账。
- 对于买单出口及平台全托管类型的,尽快整理数据补充申报。
- 亡羊补牢:
- 进行风险筛查,管理新政策规范要求带来的风险,并顾及”623电商新政”。
- 取得发票:
- 盘点现有供应链体系,识别有票、无票部分及成本。
- 寻找合规供应链,将以往不能取得发票的部分合规化,为后续申报奠定成本基础。
- 逐步取缔并更换无法正规取得发票的项目。
- 对于确定性无法合规的项目,考虑在核心主体内剥离。
- 合规申报:
- 寻找对应的申报政策和口径。
- 区分有票的出口退免税、无票的市场采购贸易、无货的服务贸易出口。
- 核算合规成本,梳理合规流程。
- 寻找专业服务商或聘用专业人员。
针对代理出口公司
- 了解代理出口相关资质条件。
- 梳理全年代理订单并根据填报规则填报资料。
- 建立出口台账(代理出口金额、代理服务费金额)。
- 明确委托责任,修订代理条款。
- 关注代理资金流向,是否存在运输代理行为及对应税种申报。
- 通知生产销售单位相关申报数据。
- 定期核对外汇收结汇、代理出口报关金额和服务费收费金额,确保收入真实性。
针对报关行
- 按照新规要求建立出口台账,明确生产销售单位和委托单位。
- 明确委托责任,避免所得税风险。
- 确保收入申报对应。
- 建立信息化报送渠道。
针对”623文件”的补充应对
- 梳理是否存在平台开店收入、平台采购等风险。
- 向供应商发布公告。
- 寻找应对政策,目前绝大多数可能需要更换主体,更换后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
此次税务新规对出口企业的合规性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是对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的穿透管理和责任追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对现有业务流程、供应链体系、财务核算和申报方式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未能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的,将面临由报关主体承担相应出口金额的所得税缴纳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是所有相关主体保障自身利益、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